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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0-09-09內容編輯: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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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動我省企業工業設計中心和工業設計企業建設,提升工業設計水平,發揮工業設計的創新驅動和引領作用,促進工業設計產業發展,根據《關于促進工業設計發展的若干指導意見》(工信部聯產業〔2010〕390號)和《關于印發2019年工業穩增長促投資推動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陜政辦發〔2019〕25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工業設計是指以工業產品為對象,綜合運用科技成果和工學、美學、心理學、經濟學等知識,對產品的功能、結構、形態、包裝及環境友好等進行整合優化的集成創新活動。陜西省工業設計中心是指經陜西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認定,工業設計創新能力較強、創新成果豐富,在推動傳統產業提質增效升級、提高設計協同創新能力和制造效率、實現制造業向智能制造、綠色制造、服務型制造轉型發展等方面成效顯著,且發展水平居全國、全省先進地位的企業工業設計中心或工業設計企業。
第三條 陜西省工業設計中心認定遵循企業自愿、擇優確定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第四條 陜西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陜西省工業設計中心認定、考核和撤銷等管理工作。各設區市、楊凌示范區、韓城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地區陜西省工業設計中心的推薦申報工作,并協助陜西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對陜西省工業設計中心進行指導和管理。
省內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科研院所、企業和央企在陜機構可自行組織并推薦所屬工業設計中心申報陜西省工業設計中心,并對其建設和運行給予指導和管理。
第五條 陜西省工業設計中心認定每兩年組織一次,受理認定申請的截止日期為當年的10月31日。
第二章 基本條件
第六條 企業工業設計中心申請認定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陜西省境內依法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符合國家和陜西省產業政策及陜西經濟社會發展要求,認真履行社會責任,在行業內具有明顯的規模優勢和競爭優勢。
(二)已設立獨立的工業設計中心兩年以上,有固定的工作場所,有較完善的工業設計研發條件和相關軟硬件配套設施,具備獨立承擔相關領域工業設計任務、提供工業設計服務和教育培訓專業人員的能力。
(三)有較強的創新能力和較高的研發設計投入,知識產權應用及保護制度健全,擁有一定數量的自主知識產權和自主品牌。
(四)重視工業設計工作,用于工業設計的投入處于全省行業領先水平,能為工業設計中心建設和發展創造良好的條件。
(五)工業設計中心組織體系完善,機制健全,管理科學,發展規劃和目標明確。
(六)工業設計中心擁有設計水平高、實踐經驗豐富的工業設計領軍人物,以及一定規模和素質的工業設計人才隊伍,在行業內具有較強的創新人才優勢。工業設計從業人員20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人員、具有技師(高級技師)職業資格的人員和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比例不低于60%。
(七)工業設計中心創新能力強,業績突出,設計產品已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環境友好效益,或獲得省級及以上部門的表彰。近兩年內獲得國內外授權設計類專利、版權等10項以上或獲得省級及以上工業設計獎項3項以上。
(八)企業兩年內(截止申請日期)未發生重大質量事故,未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沒有違法行為或涉嫌違法正在接受有關部門審查的情況,沒有被市場監管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企業名單。
省內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科研院所和央企工業設計中心申請認定遵循以上基本條件。
第七條 工業設計企業申請認定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陜西省境內依法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符合國家和陜西省產業政策及陜西經濟社會發展要求,認真履行社會責任,在行業內具有明顯的規模優勢和競爭優勢。
(二)成立兩年以上,以工業設計服務為主營業務,有較好的工業設計研究試驗條件和基礎設施,具備獨立承擔相關行業領域工業設計任務、提供工業設計服務以及系統設計咨詢服務的能力,發展規劃和目標明確。
(三)擁有設計水平高、實踐經驗豐富的工業設計領軍人物,以及一定規模和素質的工業設計人才隊伍,隊伍結構科學合理,在同行業中具有較強的設計人才優勢。工業設計從業人員20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人員、具有技師(高級技師)職業資格的人員和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比例不低于60%。
(四)工業設計服務水平在全省行業中處于領先地位,服務制造企業10家以上,業績突出,經營穩定。近兩年,工業設計服務年營業收入均不低于300萬元,占企業總營業收入的比例均不低于40%。
(五)工業設計企業近兩年內獲得國內外授權設計類專利、版權等10項以上或獲得省級及以上工業設計獎項5項以上。
(六)兩年內(截止申請日期)未發生重大質量事故,未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沒有違法行為或涉嫌違法正在接受有關部門審查的情況,沒有被市場監管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企業名單。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八條 企業向所在市級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陜西省工業設計中心申請表》(見附件1、附件3),并附相關證明材料。
(二)兩年來企業工業設計中心或工業設計企業建設及運行情況。
第九條 各市級主管部門對申報企業進行初審,確定推薦企業名單,并在規定時間內將上報文件和被推薦企業的申請材料報送陜西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內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科研院所、企業和央企在陜機構可按上述要求將申請材料直接報送陜西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第十條 陜西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組織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和必要的現場考察并提出審核意見,擇優確定陜西省工業設計中心名單,并在陜西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門戶網站公示。
第十一條 對公示無異議的陜西省工業設計中心,經陜西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批準,授予“陜西省工業設計中心”稱號,并以通告形式公布。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二條 陜西省工業設計中心名單在陜西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門戶網站及有關媒體公布,并適時更新,方便社會公眾查詢和監督。
第十三條 陜西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對已認定的陜西省工業設計中心實施動態管理,每兩年組織一次復核。接受復核的陜西省工業設計中心須填寫《陜西省工業設計中心復核表》(見附件2、附件4)報各市級主管部門。各市級主管部門審核后填寫評價意見,在當年的復核截止日期前將上述材料報陜西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內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科研院所、企業和央企在陜機構直接報陜西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經陜西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復核后以通告形式發布復核結果。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其陜西省工業設計中心稱號:
(一)未按規定參加復核的;
(二)復核結果為不合格的;
(三)所在企業自行要求撤銷的;
(四)所在企業被依法終止的;
(五)弄虛作假、違反相關規定或有違法行為的。
第十五條 因第十四條第(一)、(二)、(三)項原因被撤銷陜西省工業設計中心稱號的,兩年內不得申請陜西省工業設計中心認定。
第十六條 因第十四條第(五)項原因被撤銷陜西省工業設計中心稱號的,四年內不得申請陜西省工業設計中心認定,并暫停所在設區市下一年度申報工作。通過省內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科研院所、企業和央企在陜機構申請認定的,暫停其學校、科研院所、企業和央企在陜機構下一年度申報工作。
第十七條 陜西省工業設計中心所在企業發生更名、重組等重大調整的,應在辦理相關手續后30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情況通過所在市級主管部門報陜西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備案。通過省內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科研院所、企業和央企在陜機構申請認定的陜西省工業設計中心,應在辦理相關手續后30個工作日內通過其所在省內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科研院所、企業和央企在陜機構報陜西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備案。
第十八條 陜西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對調整和撤銷的陜西省工業設計中心以通告形式予以公布。
第十九條 陜西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將會同相關部門對陜西省工業設計中心予以一定的政策扶持。同時,從陜西省工業設計中心中擇優推薦申報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各市級主管部門可結合本地區實際,參照本辦法組織開展市(區)級工業設計中心的認定工作,并對工業設計中心建設給予支持和指導。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