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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市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及重新認定注意要點解讀(高新技術產品(服務))
發布時間:2021-12-20內容編輯: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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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新技術產品(服務)
★根據國高認定條件,企業近一年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同期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那么,什么是高新技術產品(服務)呢?
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指企業通過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取得的產品(服務)收入與技術性收入的總和。對企業取得上述收入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技術應屬于《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其中,技術性收入包括:技術轉讓收入、技術服務收入、接受委托研究開發收入。
▼解讀:從上述定義,我們可以歸納出:
(1)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核心技術一定要在《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范圍內;
(2)高新技術產品(服務)一定是企業自有的,不可以是外購的;
(3)對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的金額沒有限定,但不能為0;
(4)對高新技術產品(服務)的數量沒有限定。
二、主要產品(服務)
★ 什么是主要產品(服務)呢?
主要產品(服務)是指高新技術產品(服務)中,擁有在技術上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識產權的所有權,且收入之和在企業同期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中超過50%的產品(服務)。
解讀:
1、從上述定義,我們可以歸納出:
(1)主要產品(服務)是高新技術產品(服務)中的一部分(占比要超過50%);
(2)主要產品(服務)必須要有在技術上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識產權支持。
2、一個主要產品(服務)的核心技術可由一個或多個知識產權進行支撐,一個知識產權也可對多個主要產品(服務)的核心技術進行支撐。
3、企業申報當年取得的軟件著作權對上年度高新技術產品(服務)中的主要產品(服務)不能起到支撐作用,不予確認其使用有效性。
4、知識產權(除軟件著作權外)為申報年度受讓或受贈獲得的,僅對從企業法定代表人受讓或受贈的,其對主要產品(服務)的核心支持作用根據實際情況予以確認,其余情況不予確認其使用有效性。
5、對于重新認定企業,之前認定年度已使用過的Ⅱ類知識產權,可繼續作為支持主要產品(服務)的知識產權。
破解方法:
1、一方面企業應注意提早完成知識產權的申請和授權,另一方面企業須收集好能證明其核心支持作用的佐證材料,包括研發項目立項決議和報告、關鍵研發原始記錄(如設計圖紙、配方記錄、測試記錄、測試報告、研發過程修改記錄、研發人員溝通記錄及郵件等,軟件企業需提供通過SVN、GIT等代碼管理軟件管理的源代碼、提交記錄以及產品運行演示等)、知識產權申請材料、研發項目過程總結報告、項目研發人員名單等證明材料。
2、注意高新技術產品(含主要產品)應與企業開展的研發活動相關聯。

三、技術領域
根據國高認定條件,對企業主要產品(服務)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技術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四、高新產品(服務)收入典型問題及核查要點
(一)典型問題:
1、企業申報的高新產品為外購的,而非自主研發;
2、企業未簽訂合同或簽訂的合同不規范,且未開具發票或發票開具的品名未體現產品名稱,無法確認與高新產品(服務)關系,無法區分高新產品(服務)收入與其他產品收入的金額;
3、企業委外加工生產,但委托加工手續不規范,查詢企業取得進項發票,體現的發票品名與該企業對外銷售的發票名稱完全一致,從財務處理上存在可能是貿易行為的爭議;
4、與關聯企業開展交易活動,但是實際開展的項目、申報的收入均與簽訂的合同條款以及收款憑證不符。
(二)核查要點
1、所申報的高新產品與企業實際開票名稱是否一致(需按雙方合同內容開票),不一致的情況下需提供對照表;開票名稱有疑問的,需有合同等其他輔助證明材料;
2、高新收入歸集是否規范(提供相應的依據,如:完整的發票,有效的合同)
3、是否是高新產品(服務)收入(貿易收入不是高新收入,利用自有開發的網絡平臺代銷商品和服務的應區分收入組成,代收代付收入不是高新收入);
4、銷售合同是否真實(開票日期是否是在生產周期中、是否符合業務范圍、完整的合同),若無合同,需有效的材料進行佐證(簽字或蓋章的委托單等);
5、關聯交易是否真實有效(清楚的交易記錄,實際銷售產品或服務是否與合同所列一致);
6、委外生產是否符合規范(須能提供委外加工合同、主要原材料采購合同等證明材料,進項開票應為加工費)。